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颜某某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情况下贩卖汽油。现查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多次贩卖汽油给杨某某共计144013元,贩卖给陈某某共计136691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驾驶粤TR7****货车搭载7610千克汽油(价值测算为70613.19元)去到本市高新区淇澳岛红树林东侧南坑围树林,准备将车内部分汽油倒卖给梁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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