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现住址: 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道**小区,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微信、网络、线下等方式从关某某(已判)等人购进并向他人出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经统计,颜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152700元(获利数额5000余元)。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到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河东刑警队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6月19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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