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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经营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国内外以低价购入胰岛素泵等控制血糖的医疗器械,后在闲鱼、淘宝、微信、QQ、论坛、贴吧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贩卖相关医疗器械的信息并进行出售,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443860元。现颜某某已缴纳81200元非法所得款。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胰岛素泵相关产品的协查回复、支付宝账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在家(1896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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