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颜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乙、颜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害人王某某因欠颜某甲、潘某某钱经多次催要未还,2019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颜某乙、颜某甲将王某某骗至灌云县**乡**村马某某(颜某乙外公,已去世)家,被告人颜某乙采取用胶带捆绑腿、用棍殴打等方式让王某某拿钱,在王某某打了10000元还款据并承诺月底兑现后,被告人颜某乙又将王某某非法拘禁在房间内至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经王某某报警,才趁机逃出。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左肩胛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陆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颜某乙、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乙、颜某甲采取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乙、颜某甲有坦白情节, 且被告人颜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颜某乙、颜某甲从轻处理,对被告人颜某乙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蒲兆华
附:
1.被告人颜某乙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颜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752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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