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山东省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偷税罪,于2006年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同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原股东,户籍地山东省历城区**镇**庄**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1********,汉族,大学文化,济宁*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市中区**街小区**号楼**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济宁*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住济宁市嘉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0********,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镇**街**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以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名义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先期进行***工程建设(**镇**示范园项目),随后在该项目公开招标的过程中,为确保济南**公司中标,共同预谋寻找另外二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经联系,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分别以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宁*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后根据起草的投标文件模板共同制作济南**公司、**公司、**公司的标书。至2016年3月31日该项目工程开标时,共有济南**公司、**公司、**公司参与竞标,最终济南**公司以778万元中标。
2.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以济南**公司名义在菏泽市高新区**镇**工程建设(**镇**示范园项目),随后在该项目公开招标的过程中,为确保济南**公司中标,共同预谋寻找另外二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经联系,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分别用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宁*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根据起草的投标文件模板共同制作济南**公司、**公司、济宁**公司的标书,其中**公司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由济南**公司方提供。至2016年6月24日该项目工程开标时,共有济南**公司、济宁**公司、**公司参与竞标,最终济南**公司以937.7325万元中标。
综上,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组织串通投标两次,中标项目金额分别为778万元、937.7325万元;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参与串通投标一次,中标项目金额937.7325万元;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参与串通投标一次,中标项目金额7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作为投标人,在国家扶贫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乙、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硕
检察官助理 王传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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