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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颜某乙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90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颜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 ,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颜某乙在与被告人颜某甲电话联系过程中得知颜某甲在海口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于是来到海口找到颜某甲,并与其共同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村**号**单元**室。共同居住期间,颜某甲将一个专门出售QQ账户的账号(QQ账号118663****),昵称:****,推给颜某乙,颜某乙向该QQ账户购买实施网络诈骗的QQ号码,实施诈骗。

2020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甲通过QQ号码137908****,昵称:**,冒充被害人方某某的QQ好友陈某某,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为由诈骗方某某共计人民币3800元;

同年5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颜某甲通过QQ号码335217****,昵称:**,冒充被害人邱某某的QQ好友朱某某,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为由诈骗邱某某共计人民币5300元。

2020年6月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村**号**室内,抓获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公安民警当场从颜某甲处扣押到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部、平板电脑一部、手机两部,从颜某乙处扣押到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部、平板电脑一部、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报案书、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邱某某;

4.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颜某甲、颜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系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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