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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区**巷**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小区**区**栋**室。因打架于2016年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2月21日被淮北市交警一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4月2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颜某甲驾驶牌号为皖F*****黑色丰田牌普通客车,沿桓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桓谭路与泉山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纠,颜某甲当场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甲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2mg/100ml。被告人颜某甲系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乙证言;

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颜某甲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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