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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颜某甲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被微信名“小白”介绍进APP担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许某某(微信名“许某某”)、陈某某(微信名“老某某”)、微信名“至尊青龙”等二十余人,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颜某甲在赌场开设期间,群内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亿游乐”平台按充钻额40%-50%返利给颜某甲人民币6840元,平台通过充钻至少获利人民币13680元。

被告人颜某甲于2019年4月3日中午在温岭市新河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返现流水账目、手机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晨霄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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