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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新村**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号)。被告人颜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颜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甲于2019年1月间,组织赌客在江阴市**镇**村**号西侧车库、江阴市**镇**村**号、江阴市**镇**村**号电线杆北侧**农庄共开设“牛牛”赌局10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期间,许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抽头5场,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颜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颜某乙、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新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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