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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9日由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颜某甲的舅舅颜某丙在同村村民许某某家附近焚烧垃圾与许某某发生争执,相互扯打,许某某的丈夫颜某乙闻讯过来将颜某丙推开,导致颜某丙被推倒在地。颜某丙爬起回家告诉其外甥女颜某丁。被告人颜某甲得知后,告知村干部并与刘某某、颜某丙一起到颜某乙家质问颜某乙,双方发生争吵扯打,被告人颜某甲则用手掐住颜某乙脖子,被害人许某某见状用手勒住颜某甲的脖子,被告人颜某甲反身就和许某某抱打在一起,将许某某摔倒在地,压在许某某身上,导致许某某左侧骨肩峰端骨折。当日被送往衡阳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左侧骨肩峰端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左肩峰、左额面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25日取得被害人许某某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甲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颜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南华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检察官助理:黄星星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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