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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颜某甲(曾用名颜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将刑事拘留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延长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甲系吸毒人员,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后再行向吸毒人员出售。2020年9月14日1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颜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元,被告人颜某甲随后将毒品带至本市莲湖区融侨城小区7栋1单元单元门口附近交给李某某。同日14时许,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颜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颜卫粮转账100元,随后被告人颜某甲在本市莲湖区创新路南段富力学府小区门口将毒品交给李某某后离去。2020年9月15日10时许,李某某又一次联系被告人颜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颜某甲转账100元,随后被告人颜某甲按照约定前往本市莲湖区富力学府小区4号楼1单元1楼楼道准备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八包,从其手机壳内提取纸质包装的疑似毒品物一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九包疑似毒品物净重共计2.2765克,从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

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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