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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颜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颜某利用事先看到的被害人吉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多次在晋江市**镇**村**号被害人吉某某租房、晋江市磁灶镇湖头村百世快递附近的成贵超市门口盗转走被害人吉某某微信账户中人民币5420元。后被告人颜某因怕盗窃行为被发现,通过微信转入人民币1000元到被害人吉某某的微信账户。

2019年4月5日左右一天15时许,被告人颜某到晋江市**镇**村**号被害人吉某某租房玩,乘被害人吉某某煮饭之机,盗走被害人吉某某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害人吉某某发现微信账户被盗后报警,被告人颜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人颜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盗窃地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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