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颜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87********, 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均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村*号,无职业。该颜2010年*月*日因酒后损坏车辆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1年*月*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月*日因损坏车辆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2日晚23时许,魏某(已提起公诉)、王某等人在魏某家饮酒,王某给魏某说惠某(已提起公诉)欺负自己,魏某便打电话给惠某,双方在电话中吵骂并约架。惠某纠集被告人颜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开车寻找魏某,在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医院门口碰到王某,惠某等人持棒球棍对王某进行殴打,逼问魏某下落。随后惠某等人在黄堡镇街道老吕家饭店旁边发现魏某,惠某下车持棒球棍打魏某一下,魏某持提前准备的一把水果刀捅惠某左肋部一下,惠某随后被人送往医院,被告人颜某等人见状即持砍刀、棒球棍追打魏某,将魏某打伤后离去。经鉴定,惠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魏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魏某与惠某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颜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东升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被告人颜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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