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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标龙非法采矿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颜标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望**村**号。2018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标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颜标龙伙同容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台山市海宴镇望头坑头村“浪鸡”码头擅自开采建设用砂7272.6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99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标龙的供述。

2、证人陈某某、颜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标龙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颜标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标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敏聪

2019年4月3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颜标龙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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