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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桂荣、付德意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颜桂荣,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村**组**号,现住衡阳市珠晖区**。2017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于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德意,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排楼组,现住衡阳市珠晖区**附近。2011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于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因犯罪事实众多,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合谋深夜入户盗窃,于2020年1月份至2020年4月份流窜至衡阳县樟木乡、衡山县萱洲镇共实施入户盗窃36起。其中被告人颜桂荣单独在衡阳县樟木乡实施入户盗窃14起、单独在衡山县萱洲镇实施入户盗窃2户;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共同在衡阳县樟木乡实施入户盗窃11起、共同在衡山县萱洲镇实施入户盗窃8起;被告人付德意单独在衡山县萱洲镇实施入户盗窃1户。

具体如下:

一、颜桂荣在樟木乡单独作案14起:

(一)2020年1月22日凌晨,颜桂荣在衡阳县樟木乡里仁村入户盗窃5户,其中入户盗窃张某甲家、张某乙家现金3000元、张某丙家(未盗得财物)、张某丁家现金3000元、红酒一对、张某戊家现金1300元。

(二)2020年1月30日凌晨,颜桂荣在衡阳县樟木乡里樟木寺社区入户盗窃4户,其中入户盗窃朱某甲家现金约3000元、黄某某家现金约3400元、朱某乙家约500元,朱某丙家未盗得财物。此次合计盗窃现金约6900元。

(三)2020年2月19日凌晨,颜桂荣在衡阳县樟木乡里仁村连续入户盗窃5户,其中入户盗窃李某甲家现金1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根、金戒指1个、银手镯2个、芙蓉王香烟8包、欧某甲家3400元现金、李某乙家2000元现金、李某丙家200元现金、李某丁家未窃得财物。

二、颜桂荣与付德意两人在衡阳县樟木乡共同作案11起:

(一)2020年1月29日凌晨,颜桂荣、付德意在樟木乡里仁村入户盗窃2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其中入户盗窃陈某甲家现金8000元、1条黄芙蓉王香烟、1条白沙香烟、1条上海牌香烟;入户盗窃陈某乙家现金500元。

(二)2020年3月5日凌晨,颜桂荣、付德意在樟木乡九渡村和白露坳社区入户盗窃5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其中入户盗窃李某戊家(未窃得财物)、李某戌家(未窃得财物)、李某庚家(现金150元)、陈某丙家(现金1600元、3条黄芙蓉王香烟、1条和气生财香烟)、陈某丁家(现金80余元)。

(三)2020年4月6日凌晨,颜桂荣、付德意在樟木乡里仁村入户盗窃3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其中入户盗窃刘某甲家(1个蓝色箱子、2包蓝芙蓉王香烟)、罗某某家(现金300余元)、刘某乙家(现金3500余元、1条黄芙蓉王香烟)。

(四)2020年4月10日凌晨,颜桂荣、付德意在樟木乡永升村入户盗窃1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其中入户盗窃肖某甲家现金1400元、1条黄芙蓉王香烟、4包白沙烟。

三、颜桂荣、付德意在衡山县萱洲镇辖区内入户盗窃11起。

(一)2020年1月29日凌晨,颜桂荣、付德意在衡山县萱洲镇田家村入户盗窃1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其中入户盗窃董某某家现金1110元。

(二)2020年3月20日凌晨,颜桂荣、付德意在衡山县萱洲镇入户盗窃3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其中入户盗窃梁某甲家,未窃得财物;入户盗窃梁某乙家,窃得现金800元及4件小鱼仔;入户邓某某家,窃得现金1500元、7包芙蓉王香烟、1双运动鞋。

(三)2020年3月22日凌晨,颜桂荣、付德意在衡山县萱洲镇入户盗窃2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其中入户盗窃陈某甲家现金1000元及1台切割机;盗窃梁某丙家现金9000元。

(四)2020年3月22日凌晨,颜桂荣与付德意合谋到衡山县萱洲镇入户盗窃,此次颜桂荣与付德意共同盗窃1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入户盗窃符某甲家,窃得现金1100余元;颜桂荣单独盗窃两户,在符某乙家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在符某丙家窃得现金2050元、8包精白沙香烟及1块猪肉;付德意单独盗窃汪某某家现金1000余元及20余包二代白沙香烟。

(五)2020年4月10日凌晨,颜桂荣与付德意在衡山县萱洲镇入户盗窃1户,颜桂荣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付德意负责望风。入户盗窃王某某家,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共同入户盗窃现金3万余元、共同盗窃黄芙蓉王香烟67包、1条和气生财、白沙烟14包,共计金额32000余元;颜桂荣单独入户盗窃现金约23000元、8包精白沙、8包芙蓉王香烟、另颜桂荣以7020元的价格变卖了盗窃的金器,共计金额3万余元;付德意单独入户盗窃现金1000余元、20包二代白沙,共计1200余元;被告颜桂荣入户盗窃35起,盗窃财物金额为62000余元;被告人付德意入户盗窃20起,盗窃财物金额为3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被告人颜桂荣盗窃数额巨大、付德意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付德意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入户盗窃中,被告人颜桂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德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桂荣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付德意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培

检察官助理:左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桂荣、付德意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6册,补充证据6页,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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