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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水中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颜水中,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水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颜水中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陈某某结识,并相约次日在本区南岗街广海路附近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颜水中以“刘志中”为名,虚构其系“富二代”、“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与之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颜水中先后编造其境外账户被冻结、其妹妹旅游需要费用、其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等谎言,向被害人陈某某提出借款。直至9月22日,被告人颜水中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向其转款及消费共计人民币151226.88元。

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颜水中因与陈某某相约在本区南岗街广海路附近见面一事,其遂乘坐出租车前往见面地点,并在搭乘过程中与车辆司机被害人张某某结识。后被告人颜水中以“小刘”为名,虚构其系“富二代”、“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与之发展成为朋友关系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颜水中先后编造借钱应急、其女友堕胎需要费用等谎言,向被害人张某某提出借款。直至9月22日,被告人颜水中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8247.2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颜水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颜水中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5947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水中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颜某某等人的证言;4.《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5.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水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水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颜水中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穗埔检刑建【2020】210号《量刑建议书》。

4.扣押被告人颜水中的手机1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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