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兵,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万桥,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波、罗兵、宋万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颜波伙同宋万桥、罗兵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将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河坎组小地名石子丫工地上的一个贝力特165型挖机破碎锤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000元。
2、2019年8月30日晚24时许,被告人颜波伙同宋万桥、罗兵经预谋后窜至播州区苟江镇物流新城,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该物流新城工地上的一个KBY-140型挖机破碎锤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00元。
3、2019年8月17日晚24时许,被告人颜波伙同宋万桥、罗兵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物流新城,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在物流新城建材板块工地上的挖掘机破碎锤盗走。因被害人提供材料不齐,价值无法予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涉案赃物等物证;诉讼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兰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颜波、罗兵、宋万桥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波、罗兵、宋万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波、罗兵、宋万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案中部分被盗物品已归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龙江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附件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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