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颜海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031974********,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湖南省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路**小区**号楼**室,住长沙市雨花区**道**号**栋**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颜海林于2019年6月11日被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由湖南省公安厅先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海林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19年,颜海林利用其先后担任**等职务便利,在债券承销、人事安排、项目申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甲、谢某某、欧某某等人所送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541.8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6年,在永州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永州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行15亿元公司债的过程中,颜海林违规为上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承揽债券承销业务以及非法获取融资顾问费提供帮助。2016年上半年,颜海林接受张某甲所送贿赂1000万元,并要求张某甲将该款用于为其“跑官”。
2、2005年至2017年,颜海林违规为谢某某担任浏阳**公司**、浏阳**公司**、承揽永州市**印刷业务等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颜海林先后11次收受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所送贿赂共计170万元。2018年8月,为规避组织调查,颜海林将其中的100万元退还给谢某某。
3、2014年至2015年,颜海林违规为湖南**项目调整规划和建设拆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颜海林接受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欧某某安排的装修公司为其装修房屋,经核算实际开支109.236万元,但颜海林未支付任何装修费用。2018年10月,为规避组织调查,颜海林与欧某某串供后支付44.25万元给欧某某并伪造装修合同及清单,同时销毁了真实开支单据。
4、2004年至2006年,颜海林违规为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开发的浏阳**项目延期支付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提供帮助。2005年5月,颜海林收受张某乙所送贿赂50万元。
5、2015年至2017年,颜海林违规为**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在催要债务、申办金融经营牌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9年,颜海林先后5次收受马某某所送贿赂人民币47.2万元、美元2万元。
6、2015年至2017年,颜海林违规为湖南**公司股东仇某某承揽永州市**项目、**项目及解决道县**项目阻工问题等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8年,颜海林先后13次收受仇某某所送人民币16.3万元、美金6万元。2019年4月,为规避组织调查,颜海林将其中2万美元退还给仇某某。
7、2016年,颜海林违规为深圳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投资的**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7年1月,颜海林2次收受李某甲所送贿赂34.199万元。
8、2010年,颜海林违规为**公司股东黄某某当选“**省十佳优秀青年企业家”并因此记省政府一等功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9年,颜海林3次收受黄某某所送贿赂31万元。
9、2015年,颜海林违规为湖南**公司获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提供帮助。2016年4月,颜海林收受该公司股东唐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2018年8月,为规避组织调查,颜海林将该30万元退还给唐某某。
二、滥用职权罪
2015年至2016年,颜海林利用职务便利,在永州市**公司和永州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过程中,与上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相互勾结,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帮助该公司参与的联合体中标债券承销业务,违规决定与**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致使国有资产损失合计2.295亿元。
(一)在**公司发行15亿元公司债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8550万元
2015年10月,颜海林与张某甲共谋,达成颜海林帮助张某甲承接**公司15亿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张某甲以获得的非法利益为颜海林“跑官”的合作关系。此后颜海林打招呼要求时任**公司**金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确保让张某甲参与的公司中标。金某某、胡某某等人接受颜海林的指示后,与张某甲相互商量串通,采取设置投标报名条件、规避公开招标规定等违法违规方式,帮助不具备债券承销资质的**公司与相关证券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该项目。此后,颜海林又按照张某甲的要求,安排**公司与**公司另行签订《融资顾问协议》,并于2016年1月29日和8月19日分两次违规支付**公司融资顾问费共计8550万元。
(二)在**公司发行15亿元公司债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44亿元
2016年1月,颜海林与张某甲借永州**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之机,商定依照城投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法操作,帮助张某甲承揽**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业务。为此颜海林授意**区**盘某某、**公司**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按**公司模式,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交由张某甲承接。在贾某某的安排下,**公司**李某乙、投融资部**何某某等人违规与张某甲商量债券发行方案,通过采取故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规定等违法违规手段,帮助不具备债券承销资质的**公司与相关证券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该项目。此后颜海林又违规决定由**公司与**公司另行签订《融资顾问协议》。2016年8月29日,**公司违规支付**公司融资顾问费1.44亿元。
在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颜海林如实供述了其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调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颜海林涉案款物共计人民币7962913.32元、美元6023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审批文件、相关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谢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颜海林和共同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海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颜海林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海林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力
吴险峰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颜海林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2.调查卷9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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