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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海燕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颜海燕,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海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颜海燕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村横沥公园内,以人民币1200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净重2.12克)给江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颜海燕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海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海燕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颜海燕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颜海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颜海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2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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