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颜贵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12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8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贵平、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颜贵平、程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汉嘉国际5期62栋1单元3005房间内,组织余某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利用网络赌博平台猜大小的结果作为参照,吸引赌客前来进行赌博,并以此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挡获被告人颜贵平、程某某,查获赌场工作人员4人、参赌人员13人及赌博设施若干,并当场查获赌资共计91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贵平、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贵平、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颜贵平、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贵平、程某某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颜贵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贵平、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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