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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逸林集资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颜逸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捕,5月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逸林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8月9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0月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颜逸林虚构“其在从事美金买卖生意、油漆买卖生意等项目,对其进行投资可赚取高额投资分红”,通过其本人当面介绍宣传、微信聊天介绍宣传或放任他人介绍宣传等方式,吸引被害人蔡某甲、叶某甲、芮某某、盛某某、蒋某某、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许某某、陈某某、蔡某戊、曾某某、姚某某、颜某某、郭某某、杨某甲、黄某某、苏某某、叶某乙、杨某乙、杨某丙、蔡某己、蔡某庚、蔡某辛、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蔡某壬共计32名投资者进行投资,再将投资款用于支付投资分红款、退还投资本金及其个人开支,后其无力支付本金及分红款,遂于2019年3月逃匿。截至案发,被告人颜逸林共计接收投资本金人民币49373361元,支付投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4741178元,退还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0217147元,实际造成32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4414736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颜逸林在福建省晋江市**镇**村民房二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葵、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甲、叶某甲、芮某某、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逸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颜逸林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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