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颜顺喜,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颜顺喜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4月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颜顺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顺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2月份间,被告人颜顺喜向被害人许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本市栖霞区丁家庄拆迁安置房房源,以出售拆迁安置房为由,多次虚构买房需要钱打点关系、经营养猪场需要资金、妻子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的事实,通过中间人向被害人许某某索要钱款,并谎称相应钱款用于许某某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房款结算。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颜顺喜分多次合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82000元,用于个人花费使用。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颜顺喜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顺喜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顺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颜顺喜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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