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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额某某、阿某甲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9********,彝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2001********,彝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4********,彝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6********,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6********,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吉某甲、吉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额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吉某甲、吉某乙等人在雷波县西宁镇街上美食林KTV唱歌时,额某某遇到曲某某(额某某曾因殴打曲某某而被行政拘留)及其男友吉某丙和被害人吉某丁等人,额某某进入吉某丁等人所在包间内后双方产生不悦,后额某某在同行人员杨某某及KTV老板吉某戊等人的劝说下离开吉某丁等人所在的包间。当日22时许,双方准备离开美食林KTV时再次相遇,在吉某丁启动其车牌号为川W*****的丰田牌越野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阿某甲、额某某、阿某乙、吉某甲、吉某乙等人使用啤酒瓶砸向吉某丁所驾驶的车辆,致车辆挡风玻璃和右侧尾灯受损。经鉴定,该车辆的上述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7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吉某甲、吉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吉某甲、吉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额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吉某甲、吉某乙五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五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吉某丁的损失,取得了吉某丁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额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吉某甲、吉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二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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