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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额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2********,蒙古族,高中文化,群众,内蒙古**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额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蒙******号雅科仕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55k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韩某甲驾驶的一辆白色京******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乘坐:韩某乙、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韩某甲、乘车人韩某乙、王某某三人死亡,驾驶人额某某受伤,蒙******号小型轿车在发生事故后起火烧毁,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后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甲因交通事故车辆相撞巨大外力作用,致使颈椎、脊髓、胸腔、心脏、肺脏等处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韩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脊椎、脊髓、胸腔、心脏、肺脏等处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相撞巨大撞击力作用下,造成头颅、胸腔、内脏重要器官和大出血等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子王旗交管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韩某甲(死者)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韩某乙(死者)、王某某(死者)无责任。被告人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处登记表、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三台合一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四子王旗交管大队工作说明、被告人额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韩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韩某甲驾驶证复印件、京******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韩某乙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韩某丙身份证复印件、韩某丁身份证复印件、韩某乙户口本复印件、韩某丙户口本复印件、额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韩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京******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蒙******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及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情诊断书、到案经过、G209国道225公里至G209国道263公里区间测速标志截图(贰张);2.证人证言:证人胜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韩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2份)、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内蒙古**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现场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额某某积极主动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友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家属楼**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起诉书一式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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