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38号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工作: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乌兰浩特市**镇**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5时左右,被告人额某某驾驶红色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乌兰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乌兰街联军小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查获时被告人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2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额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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