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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额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1时50份许,被告人额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福田牌轻型仓式货车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出发沿G331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音塔拉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51mg/100ml。被告人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吊查询说明、机动车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酒精测试单、提取笔录、交警大队执法记录仪、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额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新左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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