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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额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蒙古族,初中,系达拉特旗**宴城厨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2014年因非法持有警械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处没收警械并警告;2016年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达拉特旗交管大队罚款1900元;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达拉特旗交管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3时30分许,额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哈弗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镇**村吕某某家门前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成养殖场南门处时,与吕某某呈头西尾东状停放在此处的海宝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该电动三轮车在撞击作用下又撞于张某某所有的玉成养殖场的南墙处,造成两车及玉成养殖场南墙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82.59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婷

检察员:乔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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