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1989********,蒙古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住西乌旗杰仁高勒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额某某醉酒驾驶蒙H*****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额吉淖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馆门前处被匿名举报后被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9.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匿名举报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额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415 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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