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额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号长春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新左旗阿镇呼格吉勒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百利格小区南侧超越同方向行驶并左转弯的胡某某所驾驶的蒙E*****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刮撞后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沿省道2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47公里处撞在道路右侧护栏,造成两辆机动车及道路防护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96mg/100ml。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额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及清单、机动车查询表、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大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额某某现在在新左旗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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