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额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蒙古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号,农民,中共党员。被告人额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额某某于2011年4月2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派出所行政处罚;于2018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派出所作出证据保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起诉至本院,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9日对额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额某某醉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蒙G93892),沿20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左后旗金宝屯镇街内路段(510公里+300米)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95.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证言:额某某保证人;

3. 被告人额某某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217号);

5. 视听资料:额某某询问、查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额某某认罪认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额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额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