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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额某某故意伤害案)_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苏木**嘎查,现住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苏木**嘎查**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4时35分许,格某某、刚某某、额某某在镶黄旗**楼**号楼**单元**室内喝酒当中,额某某与刚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额某某从厨房柜里拿水果刀,将刚某某左侧大腿刺伤,刚某某的伤情于2019年6月4日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额某某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6、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额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巴乙尔

                                    2019 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额某某现在在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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