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额某某,绰号“都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634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村**路**汽修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旗**查**户)。被告人额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被拘留15天;曾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于2014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10天;曾因招摇撞骗,于2014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10天。被告人额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额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日、9月16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额某某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蒙专西门网吧门口,分3次向何某甲、何某乙贩卖少量大麻。
2019年1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额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商场西门,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巴某某贩卖200克大麻。
2019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额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亮广场B座负三层,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昱某某贩卖35克大麻。
2019 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额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路曼果宾馆619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2克大麻。
2019年2月23日,因他人检举,公安局民警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路曼果宾馆619房将被告人额某某抓获。额某某到案后曾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翻供。侦查期间,额某某检举巴某某贩卖毒品且协助民警抓捕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多次贩卖其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检举且协助民警抓捕巴某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额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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