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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额某甲滥伐林木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额某甲,曾用名额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种畜场**号,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额某甲购买了乌某甲、达某某、乌某乙、黄某某等四户的杨树91株,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采伐,折合立木蓄积21. 9888立方米。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额某甲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残疾人证、上报材料、林权证、林权证明、证明、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2.证人证言:乌某甲、达某、黄某某、海某某、照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额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额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额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额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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