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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550号

被告人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 2019年10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7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风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南街滨江民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休息室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9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2克给钟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钟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周 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风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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