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飞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6********,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柏县**,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社区居委会**小村**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飞某某因做生意无资金,便产生了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2019年7月,飞某某用手机从网上获取他人售卖房子的房源信息后,谎称因急需用钱,自己有房子要低价出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7月22日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楚雄市彝人古镇********幢**单元******室住房一套,以3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并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购房定金10000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飞某某采用同样手段,谎称自己有一套位于楚雄市**镇**期**幢**单元**室住房要出售,骗取被害人佘某某的信任后,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购房定金20000元;8月28日,飞某某与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人民币480600元的价格卖给佘某某,再次骗取被害人佘某某的购房定金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被告人飞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飞某某现住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社区******村****家,联系电话1890878****;
2.卷宗共壹册____,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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