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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东红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饶东红,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安康路7号。被告人饶东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东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饶东红进入界首市**路**大卖场,盗走大厅收银台钱箱内现金7400元。次日,被告人饶东红经劝说后,将盗窃钱款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胡某某,并主动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饶东红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东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饶东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作峰

2019年3月29日

附:1.被告人饶东红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3页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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