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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健盗窃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饶健,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口**号,住南雄市**街道**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5时许,被告人饶健串到南雄市金鹏花园附近拉开一辆SUV的车门后进入车内盗取人民币150元;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5时许,饶健串到南雄市雄州一品小区停车场,发现一辆未关车窗的浅色SUV汽车,随即从车窗爬进车内盗取人民币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饶健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健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1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被告人饶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饶健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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