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饶南成,别名饶南民,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被告人饶南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南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将本案报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饶南成跟随老板熊某某(本案被害人)先后在南京市江宁区、淮安市洪泽区等地制做服装。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饶南成在淮安市洪泽区大庆中路“**服装店”内,向老板熊某某提出辞工回江西老家的请求,熊某某未同意,并辱骂、阻拦其离开。当日15时许,两人因此事在服装店二楼被告人饶南成居住的房间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期间,因熊某某辱骂被告人饶南成及其家人,被告人饶南成气愤,随手拿起房间内一把水果刀,指着熊某某并走到其面前。熊某某见状便上前夺刀。被告人饶南成担心刀被夺后会遭到熊某某殴打,便持刀捅刺熊某某胸口一刀。熊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告人饶南成逃离现场。后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熊某某系心脏贯通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饶南成被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饶南成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出具的《鉴定书》;
5.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南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南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南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凌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饶南成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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