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饶小二,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8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住颍州区颍西办事处**社区**庄**户。被告人饶小二于2012年3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饶小二于 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献才,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69********,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住颍州区颍西办事处**社区**铺**户。被告人张献才2005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献才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界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界首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饶小二伙同被告人张献才或者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界首市、临泉县辖区实施入户盗窃,共盗窃23起,涉案金额54650元。其中被告人饶小二伙同被告人张献才盗窃13起,涉案金额2205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张某甲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50元现金盗走。
2.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泉阳镇**行政村**庄程某某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3000元现金盗走。
3.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泉阳镇**行政村**庄刘某某家,剪断门锁,入室未盗窃到财物。
4.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贾某甲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100元现金盗走。
5.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杨某甲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15700元现金盗走。
6.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王某甲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1600元现金盗走。
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杨某乙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3200元现金盗走。
8.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李某甲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6300元现金盗走。
9.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陈某甲家,通过钥匙开锁,入室将被害人650元现金盗走。
10.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饶小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陈某乙家,通过钥匙开锁,入室将被害人的2000元现金盗走。
11.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泉阳镇**行政村**庄王某乙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100元现金盗走。
12.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张某乙家,通过钥匙开锁,入室将被害人的50元现金盗走。
1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顾集镇**行政村**庄贾某乙家,通过撬门别锁,入室将被害人的1800元现金盗走。
14.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顾集镇**行政村**庄贾某丙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1000元现金盗走。
15.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界首市舒庄镇**行政村**庄孙某某家,剪断门锁,入室未盗窃走财物。
16.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吕寨镇**行政村**庄马某某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200元的零钱盗走。
17.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滑集镇**庄陈某丙家,剪断门锁,入室未盗窃到财物。
18.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滑集镇**行政村**庄陈某丁家,剪断门锁,入室未盗窃到财物。
19.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土坡乡**行政村**庄李某乙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400元现金盗走。
20.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吕寨镇**行政村**村陈某戍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2000元现金盗走。
21.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吕寨镇**行政村**庄李某丁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6000元现金盗走。
2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吕寨镇**行政村**楼卢某某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10000元现金盗走。
2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二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泉县土坡乡**行政村**村胡某某家,剪断门锁,入室将被害人的5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张献才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己、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界首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献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小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献才伙同饶小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小二、张献才系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献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献才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献才退出赃款,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豆珂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饶小二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献才现监视居住在颍州区颍西办事处**社区**铺**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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