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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建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饶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6月25日,被告人饶建在北仑区新碶街道水善坊足浴店消费时认识被害人鲍某某,通过与鲍某某以男女朋友相处的方式取得信任,编造自己要开奶茶店、奶茶店客人中毒需要赔钱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共计147955元,用于弥补其在网上买理财的亏损等。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饶建在新碶街道起点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建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19年43

附:

1.被告人饶建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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