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7727号
被告人饶晓斌,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宅区**栋**单元**,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住宅区**栋**单元**室。2009年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2012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晓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饶晓斌收取李某甲支付的人民币500元后,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699生活空间”一仓库,为其向涂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后在“699生活空间”停车场交付给李某甲。
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饶晓斌收取李某甲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后,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699生活空间”一仓库,为其向涂某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于20时许在“699生活空间”停车场交付给李某甲,饶晓斌从中牟利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用于自己吸食。
2019年11月14日117时许,被告人饶晓斌收取李某甲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后,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699生活空间”一仓库,为其向涂某某代购了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于21时许在“699生活空间”停车场交付给李某甲,饶晓斌从中牟利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用于自己吸食。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饶晓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饶晓斌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晓斌多次贩卖共计人民币2500元的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饶晓斌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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