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饶松,曾用名饶苏雷,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房。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饶松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本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1日凌晨,由罗某某(另案处理,以下同)望风,被告人饶松翻窗入室至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碧桂园南侧海宁市许村镇时尚产业新生代联合会龙渡学堂内,窃得该学堂的拉瑞庄园2015年干红葡萄酒一箱(6瓶)、香槟气泡酒两瓶、阿华田台湾风味奶茶一袋,法诗诺摩卡怡宝白咖啡一袋和大马占咖啡一袋(上述物品未估价),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的秉乾老窖臻品白酒一箱(6瓶),价值65.6元的速溶蓝山咖啡一袋,计价值5065.6元。
2.2020年9月1日凌晨,由罗某某望风,被告人饶松溜门入室至上述龙渡学堂内,窃得该学堂价值836元的38度剑南春白酒两瓶、价值6545元的华为荣耀5代平板电脑7台,计价值7381元。
3.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饶松溜门入室进入上述龙渡学堂内,窃得该学堂内价值2350元的苹果MacBook Air13笔记本电脑、价值2035元的联想牌V110-15笔记本电脑、价值1550元的佳能牌600D单反摄像机各一台,计价值5935元。
2020年12月2日,罗某某的家属协助退赔赃款10000元及出资将有关已销赃物品赎回还给了被害单位。
4.2020年07月30日下午,被告人饶松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郭湾家园二区2幢8号租房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均放置在该租房内北侧纸箱上的裤子口袋内的450元现金和租房西侧电脑桌右边抽屉里的价值560元的荣威I6车钥匙1把,计价值1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户籍证明(附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海宁市公安局民警孙寅、叶晓金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单位代表陈某乙、孙某乙、被害人陈某甲均的陈述;
4.被告人饶松及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浙江省海宁市陈某乙被盗窃案视频分析说明
被告人饶松及同案人罗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者单独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19391.6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园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不起诉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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