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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857号

被告人饶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饮酒后无证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搭载李某光,于2019年8月12日0时45分许,沿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友谊街东坑三横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在该路段北10米处与由吕某林驾驶的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C***Y)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饶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饶某因受伤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液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0.45mg/mL)。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饶某在事故的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光、吕某林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饶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饶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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