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出资租用一辆共享汽车。次日晚20时许,熊某某开车载着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与鄢某某(未成年人)、林某某一行五人前往新余市渝水区购买毒品K粉,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各出资750元,共计1500元购买毒品K粉(3小包)。在返回丰城的途中,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与鄢某某均共同在车上吸食了K粉。
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在丰城市**镇**宾馆,由被告人饶某某出资开了401房间,在401房间,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与鄢某某又共同吸食了毒品K粉。当晚21时许,熊某某开着租用的共享汽车,载着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与鄢某某、林某某一行五人来到**镇****公园附近,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与鄢某某再次共同在车上吸食了毒品K粉。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微息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提供场所与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现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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