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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姚某某等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饶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天心区以及开福区**局注册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获取营业执照后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并将办理完整的公司资料以每套1100元的价格卖给“老周”与廖某乙(另处),从中获利3000余元。2018年0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廖某甲(另处)在微信群以招聘兼职的名义发布信息,吸引并协助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等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天心区及其它地区注册公司获取营业执照后,以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饶某某、刘某某等人注册的整套公司资料,然后以每套赚取2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老周”与廖某乙,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饶某某在本市天心区、开福区等地区**局以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获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银行账户,然后将办理完整的公司资料以每套400或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姚某某、廖某甲(另处),从中获利340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天心区、开福区等地**局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湖南*己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壬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获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银行账户,然后将办理完整的公司资料以每套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姚某某、廖某甲(另处),从中获利2000余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饶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信息及注册资料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电子档案、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廖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饶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饶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饶某某、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姚某某、饶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姚某某、饶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饶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维

代理检察官:綦小燕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饶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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