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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彭某某敲诈勒索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二人预谋利用获得的被害人张某某与曹某某的性爱视频敲诈张某某,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彭某某用微信、短信等向张某某发送其与曹某某的性爱视频及照片,声称要用钱来购买该视频和照片,不然要将张某某与曹某某做爱的视频发给张某某的老婆及家人,最终谈成要人民币16000元来交换其手中的图片和视频,双方约定于2020年6月16日晚上在城关后河大垭口高速路的高桥下进行交易,后张某某报警,未交易成功。

另查明,被告人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指认、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彭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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