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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4796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又名徐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号,现住贵阳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1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优联万家(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优宝平台以通过注册成为会员,并购买平台的U宝币(U宝币可在优宝平台交易、变现)后,以根据持有U宝币数量的级别、发展会员持币总量而获得“U宝币”奖励为诱饵,吸引大量人员加入,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该平台中,奖励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系会员根据自身持有的U宝币数量每日获得相应比例的U宝币奖励;动态收益为发展下线所获得的奖励,动态奖励分为左右区对碰奖和三代管理奖,其中左右区对碰奖为会员发展的下线呈左右两区排列,上线会员每日得到持币量少的区的会员持币量总和的一定比例的奖励,每日最高奖励为5000个U宝币,三代管理奖为会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获得直接推荐的一代下线及间接推荐的二、三代下线会员每日左右区对碰奖一定比例的“U宝币”奖励。

2018年3月,被告人饶某某经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并参与优宝平台项目,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的第20、21层,直推数85,推荐下线数6422,并提供房屋等用于培训。2018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经钟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并参与优宝平台项目,分别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的第35、36层,并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宣传推荐下线,直推数8,推荐下线数847。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被告人饶某某会员账号rzx0888推荐层级20级,直推数85,推荐下线6422,推荐深度31;另外,会员账号rzx08882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第21层,推荐下线会员总数26个(其中直推会员4个),推荐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13个,推荐下线会员共有4层;在接点关系层级结构的第132层,接点下线会员总数434个,接点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332个,接点下线会员共有43层。

被告人曾某某会员账号zgy27561,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第35层,推荐下线会员总数847个(其中直推会员8个),推荐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321个,推荐下线会员共有16层;在接点关系层级结构的第193层,接点下线会员总数819个,接点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307个,接点下线会员共有44层。该会员充值U宝数量为0,卖出U宝数量为8400,金额为160248元,卖出手续费为4807.44元;买入U宝数量为0,金额为0元,买入手续费为0元。该会员剩余资产数量为U宝22875.52,期权0,子资产1256,按照2018年7月17日的U宝价格折合金额495902.69元;会员账号zgy27562,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第36层,推荐下线会员总数477个(其中直推会员2个),推荐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226个,推荐下线会员共有15层;在接点关系层级结构的第194层,接点下线会员总数466个,接点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212个,接点下线会员共有33层。该会员充值U宝数量为0,买入U宝数量为0,剩余资产数量为U宝11.01,按照2018年7月17日的U宝价格折合金额226.19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云岩区红岩大厦**号将被告人饶某某抓获。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观山湖区会展城**小区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层级图、U宝平台奖励规则、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和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曾某某以U宝平台为国家项目、夸大平台实力及虚构参与人员背景等方式积极宣传U宝平台,引诱他人在该平台注册账户并购买U宝币,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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