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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朱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2016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2********,户籍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上海市**路**弄**号。2019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0********,户籍在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璞丽酒店维修工,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72********,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路**弄**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93********,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号,住上海市**路**号**大厦**室。2018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622292001********,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共同发起,并招募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饶某某负责招揽赌客,朱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成某某罗某某负责操盘,陈某某负责“接和”,共同使用由他人提供的百家乐网站网址、账号、密码为他人下注,并从中牟利。

2020年8月6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并当场查获赌客四名、赌资人民币9200元。到案后,五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某仲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桂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本案五名被告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2、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赌资、手机被扣押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以及证人诸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各被告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峥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情况说明》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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