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8〕141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达映,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2012年12月28日,因赌博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街道**花园**幢**室(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2016年1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庆煊,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区**幢**室(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2015年10月8日,因开设赌场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锦文、陈永铭,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中路**号**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2004年3月8日,因赌博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2500元;2010年7月19日,因赌博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开林、王鑫(实习),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村**号。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2014年6月14日,因赌博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29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中路**号**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叶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2018年7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8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于2017年9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饶某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从周边朋友处收取六合彩投注单,并自己坐庄与下线赌客进行对赌、结算赌资。2016年9月,被告人饶某某通过一名叫“阿文”的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取得一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户。该代理账户通过赚取赌资返水差(上线给予其的返点高于其给下线的返点)、赌资赔付倍数差(上线给予的赔率高于其给下线的赔率)、与下线赌客对赌输赢等方式从中获利。被告人饶某某通过该代理账户的权限可以为其发展的下线赌客开通下级代理账户或会员账户,并给予下线赌客一定的信用赌资额度,以便下线赌客投注参赌、结算。被告人饶某某通过代理账户可以查询到每个下线赌客实时输赢情况、返水情况、个人输赢情况以及结算金额等情况,并通过代理账户中显示的结算数据与下线赌客、上级进行赌资结算。后被告人饶某某发展被告人廖某某等人为其下线赌客。
2017年7月,被告人饶某某得知被告人廖某某处有“富**”时时彩赌博网站(网址138****.com)五级代理账户后便在被告人廖某某处开通了六级代理账户,成为了被告人廖某某的下级代理,开始发展下线赌客参赌“**赛车”、“**时时彩”等赌博。被告人饶某某从廖某某处获取的代理账户亦可以为其下线赌客开通会员账户,并给予下线赌客一定的信用赌资额度供下线赌客参赌,通过代理账户中显示的结算数据与下线赌客、上级代理进行赌资结算。
2018年2月,被告人饶某某因与下线赌客的赌资纠纷被举报,导致“阿文”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停用。后被告人饶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合股经营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的意向。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叶某甲取得“3**”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并交由被告人陈某甲具体操作该代理账户。经商议,被告人饶某某、王某某各占该代理账户投注赌资输赢的40%股份,剩余的20%股份由赌博网站实际经营者占有,由被告人叶某甲先行与被告人饶某某、王某某结算后再与其上线结算,被告人叶某甲获取其上线盈利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报酬从中获利。该赌博网站的赌博方式、盈利方式、经营方式与“阿文”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一致。
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饶某某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工资雇佣其表弟被告人陈某甲帮助其管理上述六合彩、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并负责与上线、下线赌客进行结算。被告人饶某某将用于赌资结算的银行账户(工行账户62122614040********、农村信用社账户62303611030********、建行账户62270018725********)交予被告人陈某甲,用于与上级、下线赌客的赌资结算。
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饶某某接收下线赌客投注六合彩、时时彩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6763922元,其中与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合作经营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户共同接收下线赌客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4481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接收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6450572元。
二、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从周边朋友处收取六合彩投注单,并自己坐庄与下线赌客进行对赌、结算赌资。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饶某某、叶某甲合作经营“3**”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并交由被告人陈某甲具体操作该代理账户。截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个人接收下线赌客投注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1524520元,与被告人饶某某、叶某甲合作经营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户共同接收下线赌客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4481元。
三、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叶某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从周边朋友处收取六合彩投注单,并自己坐庄与下线赌客进行对赌、结算赌资。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叶某甲从他人处获取“3**”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其选择风险性小的投注与下线赌客直接对赌,风险性大的投注上报至该六合彩赌博网站并从中抽头盈利。在此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因不会操作电脑,让其儿子被告人叶某乙将下线赌客的投注通过该代理账户上报并进行结算。2018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饶某某合作经营“3**”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并交由被告人陈某甲具体操作该代理账户。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接收下线赌客投注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98元;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告人饶某某、王某某合作经营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户共同接收下线赌客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4481元。
四、2017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因患有尿毒症在永安市第二医院治疗。被告人林某某在治疗过程中通过一病友(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取得网站名称为“富**”的时时彩赌博网站的四级代理账户,后被告人林某某以微信昵称“富**”名义发展下线到其代理账户充值、投注进行赌博活动。该赌博网站主要以“**赛车”、“**时时彩”的方式进行赌博,该代理账户通过赚取下级赌客投注额的返点差(上线给予其的返点高于其给下线的返点)进行营利。该代理账户可以给下线赌客开通五级代理账户或会员账户,下线赌客的五级代理账户亦可继续发展六级代理账户。下线赌客在向被告人林某某缴纳相应数额的押金后,被告人林某某会给予下线代理相应数额的信誉分,以便下线代理继续发展下线参赌。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代理账户可以看到每个下级代理的返水情况、输赢情况及最后的结算情况,并通过最后的结算情况与下线代理结算赌资。该代理账户也可以看到账户总的返水情况、输赢情况及最后结算情况,并通过最后的结算情况与上线结算赌资。后被告人林某某陆续发展被告人廖某某、洪某某为其五级代理。
2018年3月,因被告人林某某身患疾病便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黄某某管理该代理账户,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招商银行卡62148359********、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3611030********、建设银行卡62170018700********)等交予被告人黄某某用于管理该代理账户。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号“小**”联系下级代理,与下线代理核对、结算赌资,并使用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赌资。
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接收下线赌客投注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0273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接收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2998879元。
五、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廖某某取得一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后发展下线到其代理账户充值、投注进行“**赛车”、“**时时彩”等赌博活动,通过赚取下级赌客投注额的返点差进行营利。2017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得知微信号“小**”经营的“富**”时时彩赌博网站(138****.com)返点更高,便向被告人林某某开通五级代理账户,并将所有下线转移至该代理账户充值、投注。2017年7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为被告人饶某某开通该时时彩赌博网站的六级代理账户,成为其下线代理,接受被告人饶某某的充值、投注。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廖某某接收下线赌客投注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2896681元。其中,被告人饶某某、陈某甲向被告人廖某某转账投注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30826元。
六、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其朋友处取得一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后发展下线到其代理账户充值、投注进行“**赛车”、“**时时彩”等赌博活动,通过赚取下级赌客投注额的返点差进行营利。2017年7月,被告人洪某某通过他人推荐成为微信号“小**”经营的“富**”时时彩赌博网站(138****.com)的五级代理账户,成为被告人林某某的下级代理。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洪某某接收下线赌客投注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793017元。
七、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乙得知被告人饶某某有接受六合彩投注后从周边朋友处收取六合彩投注单。被告人陈某乙选择风险性小的投注自己坐庄,与下线赌客对赌;将风险性较大的投注上报至被告人饶某某处,通过赔付倍数差、投注返点差从中获利。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个人接收下线赌客投注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420190元。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叶某乙在永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查获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永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廖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叶某乙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记录、公安机关整理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统计表、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苏某某、毛某某、池某某、魏某某、赖某甲、郭某某、刘某甲、赖某乙、刘某乙、赖某丙、黎某某、罗某甲、郑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叶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从事六合彩、时时彩网络赌博活动,接受他人充值、投注供他人在网络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饶某某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6763922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027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289668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某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793017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12900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甲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8457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6450572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299887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乙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2019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乙参与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98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叶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黄某某、叶某乙在开设赌场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饶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叶某甲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叶某乙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抓获同案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迪
检察员:严素琴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叶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80696****);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联系电话:17359837653);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39457****);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村**号(联系电话:1351598****);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6058****);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598****);被告人叶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86088****)。
2.移送卷宗37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
4.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暂扣款项人民币3869191元现分别暂扣于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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