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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沈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1289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饶某某、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骑车到宿州市桥区**南区**便利店快递点,将失主张某某购买的TOMTC、双层玻璃杯盗走。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骑车到宿州市桥区**号楼楼下水果店,将失主陈某某购买的浅灰色防晒衣盗走。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骑车到宿州市桥区**南门**代理点,将失主杨某某购买的三只松鼠礼盒盗走。

2018年7月27日, 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骑车到宿州市桥区**生活超市,将失主刘某某购买的白色T恤、黄色波点吊带衫盗走。

2018年7月的—天,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骑车到宿州市桥区**南区**便利店快递点,盗窃手机支架一个。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骑车到宿州市桥区**南区**便利店快递点,盗窃面膜一盒。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骑车到宿州市桥区**附近便利店,盗窃小瓶洗发水一瓶。

2018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饶某某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区**栋**单元**室,电话1303401****;沈某某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区**栋**单元**室,电话1871557****。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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